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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其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观点

经检索最近几年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整理如下:

北京市、重庆市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第十七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内容均与最高院的观点一致。
综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将装饰装修合同归入专属管辖的范畴,但大部分法院自最高院2017年的裁定后基本采纳装饰装修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并据此作出裁定。然而,仍有法院未采纳该观点,比如深圳市中院在(2017)粤03民终2448号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议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条款。我们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之前,若拟约定管辖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事先检索拟约定管辖地相关规定、解释。比如前述北京市、重庆市及江苏省,均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则我们约定非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无意义。鉴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院及其他大部分法院的倾向性观点并非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地区(非工程所在地)当事人可尝试约定由该地区法院管辖,但应当注意,该协议很可能被法院认定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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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丁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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