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养犬的公民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
(二) 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 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 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 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七) 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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