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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行政复议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2017年、2018年先后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具体行政处罚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程序出发,说明下如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从行政复议的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他社会组织。行使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要经过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复议决定的主要程序。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就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7日内送达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的笔录复印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内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不得少于两人,且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调查取证、查阅卷宗和相关材料的权利,通过卷宗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疑难,行政复议机关组织或申请人可以进行听证,询问案件事实、依据等。

第三,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受理、审查和处理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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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鄢冬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