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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同命其实不同价

生命是宝贵的是无价的,但往往生命又是那么的短暂那么的脆弱,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最近,演员高以翔心源性猝死令粉丝唏嘘不已,现其遗体也已运回家乡台湾安葬。但随之而来的,便是造成其死亡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了,生命是什么价,不同人的命是不是同样的价?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出于对于死亡的忌讳,很多人并不了解,在实际赔偿时,不同人的生命是不同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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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损的司法解释,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于是,生命的价值就通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大小进行了区分,实践中甚至大量存在着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的要高出一倍的现象,出生决定价值,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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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正,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温州动车追尾翻车事故,遇难人员均不区分户口或身份,赔偿救助标准统一为91.5万元。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解决个案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城镇和农村的界限越来越小,农村人进城上学务工,城里人下乡建厂休闲的互动交流越来越频繁,因此同命同价的呼声也愈发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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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情况在辖区开展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随后,陕西省高院发布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院发布通知,开始在全市试行人身损害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12月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当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不符合实际时,法律也适应着开始修改或出新。虽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仍需要不断地探索,但随着试点地区的陆续展开与增加,我们也希望能更多地看到生命被同等尊重,生命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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