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包括哪些?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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