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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了解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

01

小区业主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七)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八)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02

我省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哪些?

根据《陕西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的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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