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阿兰、王阿宝是被继承人王先文与其妻子的养子女,二原告由王先文与其妻子抚养至成年,王先文妻子于1995年因病去世后, 王先文与被告吴晓芳于2004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2月25日,被继承人王先文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三套、存款27万元。后被告吴晓芳拿出被继承人王先文的自书遗嘱,遗嘱中载明:自愿将三套房产的产权及其全部存款归妻子吴晓芳个人所有。
原告王阿兰、王阿宝怀疑遗嘱的真实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王先文的遗产。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及遗产范围均无异议,仅仅对被继承人王先文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
本案中,被告吴晓芳举出由被继承人王先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一份,原告王阿兰、王阿宝若不认可被继承人王先文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原告王阿兰、王阿宝应向法院申请鉴定。
否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
原告王阿兰、王阿宝存在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裁判要点:
在本案中,原告王阿兰、王阿宝虽不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被告吴晓芳提供的这份自书遗嘱予以采信,驳回原告王阿兰、王阿宝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否则存在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2.遗产继承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争夺遗产,本该亲密无间的继承人之间甚至打得头破血流。遗产继承的合法处理,可以免于争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等,立遗嘱时可以选择遗嘱的形式。另外,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建议读者要有立遗嘱的意识。在中国,提起遗嘱,可能许多人觉得很忌讳、立遗嘱不吉利,也会很自然就联想到死亡, 还有人认为意外永远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所以很多人没有立遗嘱的意识。据统计,目前我国成年人立遗嘱的比例与发达国家成年人立遗嘱的比例差距巨大。但是,实践中,继承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故呼吁大家要有立遗嘱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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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武立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