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张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后一直未工作,只是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
2015年9月张某作为投资人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但张某是用与李某结婚后的共同积蓄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的出资,只是以张某自己的名义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张某与李某之间没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等方面的约定。
自2017年起,张某与李某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吵架,吵架后张某就离家出走,几周后才回家。于是李某在
2018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某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并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对于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分割,李某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张某为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其是用夫妻共同积蓄进行的出资,而且张某与李某之间没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等方面的约定,
因此,上述某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时,李某可以要求对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进行分割。
在李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并且可以对某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李某起诉与张某离婚时,要求分割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并且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而张某不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后,李某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并给予张某相应的补偿;
如果李某起诉与张某离婚时,要求分割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并且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而张某也主张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则张某与李某可在竞价的基础上,确定由哪方继续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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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孙红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