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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呢?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呢?

问:律师您好,我和男朋友约定好明年举办婚礼,因此在今年中秋节我收到男方家给予我的彩礼五万元。但是我们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我们也并未领证,请问我需要返还这些彩礼吗?

答:您好,按照法律规定,您需要返还彩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您与男友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男方给予的彩礼是为了即将举办的婚礼而赠与的,所以您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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