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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甄别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在接触此类案件时,无论是代理人还是法官所要面对的,除了民间借贷本身灵活、机动、便捷的特性所造成的事实、证据上的模糊和争议,还有受到不法利益驱动、却以正常诉讼程序和合法权利面目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

一、在识别过程中,应当采用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

201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民间借贷诉讼中能够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 9 种具体情形,包括: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总结起来,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判断可以分为四个层面:

1.诉讼背景。即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背后是否存在某些关联性事件或诱发性因素,比如夫妻离婚、借款人涉及多起债务诉讼或执行案件等。

2.诉讼基础。例如原告起诉时依据的借款事实(尤其是大额借贷)在正常情况下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如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当事人间的关系脉络、出借事由、交付事实等。

3.诉讼证据。例如当事人作为借款主要证据提交的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收条、借据等是否存在形式、内容、落款等方面的争议或疑点,在关键证据的举证上有无缺乏连贯性的突然、偶然之处。

4.诉讼行为。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其诉讼权利时是否存在利用程序规则避免对抗、回避细节追问的行为倾向,如债务人缺席审理、代理人叙述不清,或当事人简单自认、诉辩无对抗性,双方急于达成调解等。

二、有效认定当事人证据并提出质证意见

当案件审理中发现上述情形,加之当事人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出现前后不一的陈述,通常情况下足以引起代理人及审判人员对该诉讼真实性的怀疑。

但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即便法官基于司法的亲历性形成了较为确信的内心判断,在很多案件中仍然未能认定虚假诉讼,而仅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法者的成本和风险依然很低。

虚假诉讼的认定实质上是对于事实的认定,但其不是正常的民事诉讼,故不能简单地适用普通诉讼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属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即便是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接受此类案件委托时,律师应当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避免成为他人虚假诉讼的作案工具。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有效掌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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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王恺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