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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当事人及主要类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纠纷,是股东行使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各类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尚存在争议,需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才能认定,而原告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后,其可以在公司中行使相应的权利,所以为确定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需要给公司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三人认为案件争议股权应当归其所有,其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其对案件争议股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主要类型

1.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即使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并对其股东资格造成影响,但其仍然能取得股东资格,只是应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即虽然具有股东资格,但其权利将受到限制,可能仅能在其实际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

2.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名义出资人虽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等文件中,但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是由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实践中,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共有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共有股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享有同一股权的情形,既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如婚姻关系、继承等;也可以基于约定产生,如共同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合伙等。一旦发生共有处分、合伙解散、夫妻离婚、继承发生等情形,且共有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因此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4.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此种纠纷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交付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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