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丈夫王甲因感情不合分居,我们的孩子王小甲现年2岁,王小甲自出生后一直由我抚养,丈夫从履行过抚养义务,请问我能否向丈夫主张抚养费?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方案:本案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结合《婚姻法》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产生影响,而权利人也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非其他主体。所以,本案中的王小甲是可以起诉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王甲支付抚养费的,邹女士作王小甲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王小甲向孩子父亲王甲提起诉讼,而非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王甲。起诉所需材料:(一)王小甲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户口本或身份证);(二)王甲、邹女士的身份证明;(三)起诉状。在案件审理中,邹女士需代王小甲提供王小甲自出生后花费的票据以及王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基本证据。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丁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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