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有些合同是可以撤销的,除了不合理的合同可以撤销,甚至婚姻也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可撤销的婚姻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在可撤销的婚姻中一方因受到胁迫或干涉,做出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瑕疵的,所以法律允许受胁迫或干涉的一方可以撤销该婚姻。
二、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我国瑕疵婚姻制度采用二元的立法例,分为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是立法者对不同类型的婚姻瑕疵作出的两种不同规定,前者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私益,还涉及公共利益,所以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事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在2019年10月31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第八百二十八条回应了民众的争议,已不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而是将其调整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
三审稿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审稿的这一调整完善了我国无效婚姻的体系,将患有重大疾病最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赋予一方可撤销权,更加尊重婚姻双方的意愿。
三、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是受胁迫的一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另外,受胁迫的一方行使撤销该婚姻权利也有时间限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财产按照同居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另外,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与婚生子女无异,体现对子女的保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在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获得一定的救济,并不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其非常不利,所以,三审稿第八百三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十二条的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更好地保护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
律师建议:依法结婚,如有可撤销情形,及时提出撤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等。
END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王恺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