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用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简单来讲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即便如此规定,也无法穷尽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形。以下两种情形,看似不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根据具体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需要,可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含义作合理延伸,从而认定为工伤。
01
上班冲奶粉被烫伤
法院观点
02
出差过程中发病猝死
小樊接受公司指派乘坐同事驾驶的汽车前往常州工作,工作完毕后在返沪途中猝死。其家属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认为,小樊是在完成工作之后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死亡地点是回家途中,也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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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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