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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守住自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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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面前,守住自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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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自己的言行

01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2月3日,某地邓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时,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该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5日,该院对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邓某某在工作期间,拒不佩戴口罩及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并以暴力行为阻碍公安机关执行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02

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隐瞒自身接触史、故意在公共区域吐痰、参加多人聚会、故意在电梯按键上涂抹口水等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2月6日,东方市卫健委向东方市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称张某智出现发烧、咳嗽、气促等病状后,刻意隐瞒其接触过武汉人员的情况,后其被确诊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查,张某智在其出现感染症状后,在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并多次在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目前,张某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对其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其送至指定医院隔离收治。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某智明知口水可以传播新冠病毒,仍在医院就诊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具有传播病原体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增加了他人罹患肺炎的风险,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守住自己的良心

03

在疫情期间,故意趁机谋取不当利益,如过分抬高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品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近日,某地一药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医用商品。经查,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高价出售疫情防护用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审理查明,1月21日以来,以张某某、贾某某2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目前,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防疫物品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04

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疫物品,如销售霉变医用口罩、将84消毒液兑水销售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1月27日,群众举报称某地一家药店销售霉变医用口罩。据悉,因近期口罩需求量大,该药店通过朋友介绍及网购等渠道,购入防颗粒式口罩2批9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50000个,上述购入口罩均无合格证明材料,却被用作销售。1月28日,该地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药店店主刑事拘留,同时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药店店主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将因销售的不合格口罩金额被处以相应的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守住自己的职责

05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如谎报、瞒报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做好防疫救治工作等,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2014年5月2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黎某某作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造成多人感染,其行为依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文/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姚淑霞、谢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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