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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将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在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必然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无需承担实际履行义务仅会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但一切皆有例外。我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三种情形下的股东或发起人同样可能被追加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时,在既为公司股东又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个人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

那么如果面对以上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该如何自救呢?根据最高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时相关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另外,如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现没有对限制消费的时间进行规定,仅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两年的失信被执行人期限届满后是否当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各地法院实践中并未有统一。所以各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还是应认真对待公司债务,莫想脱壳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