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同如何履行?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扩大至全国,为了对抗疫情,相关推迟复工、交通管制等措施的政策不断出台,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们难免会产生困惑和担心,面对疫情,我们的合同该怎么处理?会不会违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典期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按不可抗力来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可见,本次疫情已经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律要件。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十分类似,虽然尚未有相关司法文件,但可以参照非典以不可抗力来处理。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在司法判例中,也有将非典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因此,凡是不能一刀切,需要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确认合同条款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有约定的,按照条款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则要区分是全部不能履行还是部分不能履行。从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还需要以下义务:
1、收集、保留并提供与本次疫情有关的客观事实证据。早在2020年1月28日,湖州市贸促会就发出通知,告知广大外贸企业,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事实范围,还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的起始、终止时间可以参考政府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
2、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议在通过新闻报道、政府通知等渠道了解到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时就通知对方。如果合同对通知方式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合同未约定通知方式,则可先从效率上使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达到通知对方的目的,再以书面邮寄等方式正式送达给对方,确保完成通知义务。
3、及时与对方协商合同履行情况,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在疫情期间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当然,不可避免会有借疫情名义恶意违约的情况,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1、了解、收集并保留对方所在地疫情的情况、政府的管控措施等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2、保持并保留与对方沟通的证据,来确定对方是否有恶意违约的意思;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