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 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疫情简介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多起不明原因的肺炎。

2020年110日,武汉市完成了病源核酸检测。

2020年1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造成武汉肺炎疫情的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

2020年123日,武汉封城,截止今天(27日),已经14天了。

2020年农历新年,全国各地政府号召老百姓少出门少走动,不聚会不扎堆。为此,河南村长为此还上了微博热搜。当然,广大人民也积极响应号召,过了史上最无聊的一个春节,空荡荡的街道感受不到丝毫的新年氛围。

2020年27日,疫情仍未出现拐点,所里通知下周继续居家办公;重庆市高院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申诉场所的通告》,根据该通告,全是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将继续暂时关闭,恢复开放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作为法律人,除了从媒体、从政府感知此次疫情外,还能通过法院一系列的工作深刻体会到此次疫情的严峻----比如类似前述高院发出的《通告》、比如大年初四初五就接到法院延期开庭的电话和短信等等。
但在感知严峻之外,不禁沉思: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若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呢?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前述三不需同时满足。

结合具体情况,此次疫情完全满足三不的要求,构成不可抗力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就一定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呢?

个人观点,需区别对待,详见下述分析。

二、当事人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1. 首先,个人认为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与此次构成不可抗力的疫情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根据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不能履行合同必须是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次疫情发生前就已经迟延履行的当事人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

2. 即便确实因此次疫情导致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能,也应区分对待。

(1)对于因此次疫情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或已经根本、确实履行不能的部分适用不可抗力的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及其他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若仅仅是履行延迟,但迟延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履行延迟对双方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对方因履行获得收益的,那么一律适用不可抗力进行解除并免责,有违公平原则。

(2)对于履行延迟且根据公平原则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则可以考虑对合同就行变更的方式进行救济,即不可抗力的部分免责。

3. 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也是有附加条件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进行确定,而不是一概而论、一律全免。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