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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入通行证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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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影响,全国多个省、市、区县陆续采取了住宅小区封闭式管理的紧急措施。最直观的表现是流行于全国各地、五花八门的出入通行证。

以重庆市为例,在2020年2月8日,重庆市宣布在前期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对辖区内所有小区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每户2日内凭借出入通行证允许一人外出采购生活必需品,以此阻断小区疫情扩散途径,防止聚集性疫情传播

正如粮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出入通行证也是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手段,我们企图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出入通行证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包括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因此,行政机关对小区、社区实行出入通行证是为了防控新冠病毒传播的紧急措施,且于法有据。

二、严格核查出入通行证是物管依法承担的疫情防控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
因此,物管单位应当协助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出入通行证政策,这是其依法承担的疫情防控职责。

三、按照规定使用出入通行证是公民依法负有的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五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因此,配合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的相关措施,是小区居民依法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

四、违法出入通行证管理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小区或社区居民反出入通行证使用的相关措施,将可能承担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出入通行证制度只是暂时的封闭管理,管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严格使用出入通行证既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尊重和致敬!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希望出入通行证尽快也成为这段防疫历史的缩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