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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该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并未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有一方认为该变更行为无效,那么这种变更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如下
01

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且应签订书面协议;如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02

如未签订变更合同,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劳动者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序良俗,此时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签署变更合同,劳动合同也已经实际发生变更了;反之,则劳动合同未实际变更。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丁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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