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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叶某等人驾车回家,经崇阳县某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车辆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不配合检测,而且多次辱骂检测工作人员,并将车辆堵住监测点约十分钟,后防控人员报警。接警后,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公安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2月3日正式立案侦查。公诉机关2月9日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崇阳县法院当天立案,2月10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亦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经综合考量,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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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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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案例中的叶某在防疫人员依法开展防控疫情工作的过程中,不但不积极配合,还暴力抗拒,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甚至对现场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殴打,造成两位民警轻微伤。该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然,考虑到其到案后存在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在这众志成城、阻击肺炎的关键时刻,而叶某等人置国家防疫大事于不顾,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时期有关部门的疫情监测,辱骂防控工作人员,甚至推搡、殴打人民警察,这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感情,其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要知道,防疫期间配合防疫工作不仅仅在于维护自身的身体健康安全,更在于保护身边的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案的意义也不仅局限于对叶某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本案的依法办理,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作为普通民众,我们虽不能像医护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防疫人员等冲在战疫一线,至少应当积极配合,不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只要我们同心携手,坚定信念,就一定会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周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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