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防疫期间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对外发布的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情绪激动。
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病房时,鉴于家属情绪激动,上报后,院方联系警方,警方与家属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
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因其疑似患新冠肺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1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02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柯某某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对医生高某实施殴打行为致其轻微伤,并撕扯医生高某的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同时导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使该二人暴露于感染风险中。虽医生高某后经核酸检测为阴性,但柯某某在医院这一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医院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仍然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而言,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转院问题,还是抢救无效导致田某某死亡的结果,均不是医护人员能够决定或掌控的,虽然田某某的家属因转院或田某某死亡而情绪激动,但借故对医生高某或其他医护人员实施殴打、撕扯,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即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惩处。

结语

疫情当前,举国上下齐心抗疫,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医护人员是冲在一线保护我们的战士,是最美的逆行者,对于防疫期间发生的医闹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均应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让一线的白衣战士流血又流泪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于洁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010-84417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