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我们对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传染病流行期间劳动者的防护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应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
其次,国家卫计委2020年1月3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和《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对单位及个人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如何在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做出了规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办公楼工作的劳动者个人需要佩戴口罩,并按照相关指南要求开展消毒防护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需要由单位来提供;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第四条的规定:(一)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仅对这些特定行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口罩。除此之外,指南对其他行业劳动者所佩戴的口罩应由谁提供没有做出规定。
最后,对于特定行业之外、劳动合同又未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口罩等防护物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义务的范围呢?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何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进行具体定义,我们未查询到劳动卫生主管部门对此发布有指导性意见,我们也未查询到有关传染病流行期间由单位提供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产生争议的案例,无法了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具体立场。
因此,对于特定行业之外、劳动合同又未约定传染病流行期间应由单位提供防护措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有提供防护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的义务,在法律层面而言,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期待有关劳动卫生部门能对此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