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员工可以因担心感染新型肺炎而拒绝复工吗?

近期部分企业已经逐步开始复工复产,企业虽然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用品,但是由于目前疫情防控还处在关键阶段,并且企业与劳动者沟通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劳动者内心存在诸多疑虑,一些劳动者因担心感染新型肺炎而提出拒绝复工。 此种情况是否有法可依呢?

01

首先,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省级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如果企业复工是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以后,没有违反政府强制性规定,那么复工时间应依据劳动法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范围,企业在履行相关报备审批手续之后即可复工,具体复工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02

其次,疫情当前,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提供劳动也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法[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本要求,《意见》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企业在依法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有序安排劳动者复工,而劳动者此时仅因害怕被感染新型肺炎而拒绝复工的,不能成为理由。

因此,企业在复工后要求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劳动者有义务正常出勤,而不能以害怕感染为由拒绝正常出勤,若确因个人原因申请病事假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决定。如多次劝导后劳动者仍拒绝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