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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01.
错?
对于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错?
在互联网提供教育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需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提供利用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的,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涉及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的,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同时,《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涉及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均应履行备案手续,该备案涉及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两类,具体到提供者备案是指提供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服务的单位(也可以理解为程序开发单位),这类单位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者备案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不管是基于自主开发、自主选用还是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均需进行使用者备案。因此,并不是只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教育需要履行许可或备案手续。
错?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既然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手续上需取得办学许可,那么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是否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呢?我们注意到,80号文明确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同时《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明确指出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
目前,司法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未涉及对民办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要求之内容。当前,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在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学科类培训的老师,也应取得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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