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简介
春节期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很多企业都停工停产,部分企业甚至因为无法正常开工而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企业能否因此而进行裁员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下裁员的概念。广义的裁员泛指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狭义的裁员特指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履行法定程序后,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企业10%以上人员的。本次我们讨论的裁员,特指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确实出现了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但是经济性裁员需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职业病相关的,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工伤伤残的,即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医疗期的,即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三期女职工,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15+5的员工,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第六,本次疫情期间的四类人员,指的是人社部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中,反复出现的四类需要特殊处理的人员,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综上,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并注意对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得进行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