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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一个也别想跑

前言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结合《刑法》、《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01.

随意殴打他人型:(2019)沪0120刑初482号

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陈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某火锅店内就餐,与被害人丁某某一方人员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陈某甲对劝架人员丁某某无故随意殴打致其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伤、致左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陈某甲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02.

辱骂恐吓追拦型:(2019)沪0115刑初713号

因被害人张某无力偿还高某(另案起诉)等人的钱款,高某等人遂指使徐某(另案起诉)等人向张某追讨。2017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另案起诉)等人先后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的被害人张某经营的鱼塘内,采用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驱赶鱼塘内工作人员,随意拿取鱼塘内家禽、水产并强占该鱼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肆意滋事,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03.

强拿强占毁损型:(2019)沪0112刑初16号

2018年10月12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金平路东南角的城市之光KTV楼下,酒后为发泄情绪,用脚踢踹并踩踏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路边的起亚牌小轿车,致车辆前挡风玻璃碎裂以及车后叶子板、车顶等处凹陷。经鉴定,物损价值达人民币4,659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04.

公共场合哄闹型:(2019)沪0107刑初110号

以被告人孙某为首的黄牛团伙,长期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中环百联商场内套取消费积分变现,并多次以暴力阻止其他人插手积分生意。因正常的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商场要求孙某等人不能在商场继续套取消费积分。

2018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张某某、顾某某三人至中环百联商场一楼老庙黄金店铺附近伺机恢复生意,遇到商场保安人员的驱离,被告人顾某某假装病发倒地不起,被告人孙某借此状况爬上商场营业柜台,用头撞击玻璃,并大叫救命,被告人张某某则在一旁协助大声起哄,时间近一小时。期间商场内近百名群众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某、顾某某共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某某、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05.

网络散播谣言型:(2017)沪0106刑初322号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在微信聊天群内收到传九月上海出房贷新政,凡有贷款记录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成的不实信息后,向其下属业务员所在的微信群中转发。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微信群中收到上述信息后,于次日将上述消息编辑为:紧急通知:接到总部通知,9月1号起上海实行新的限购政策。认房认贷,凡在中国境内有贷款记录的首套房首付一律提高至5成,二套房一律提高至7成。9月1日前买房不受该政策影响。有买房需求的客户,请相互转告,时间有限。后向其微信中20余名客户发送,并两次将上述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

上述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并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对本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多次发布辟谣公告以消除该虚假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拘役六个月。

律师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范围较广,实践当中认定标准并非十分明确,因此针对本罪有几点需要注意:
1.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对于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3.行为人如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情节符合《刑法》规定内容的,一般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4.随着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近年来,随着网络环境的大力治理,很多行为因被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推上舆论热点,如:社交软件朋友圈辱骂他人;地域黑;对党政军机关、民族、宗教问题发表不正当言论;侮辱烈士、警察等特殊身份人员;对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恶意嘲讽等。
认定网络活动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标准极为模糊,一般是以转发量、阅读量、社会舆论影响、传播程度等认定,因此实践当中该类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这更说明网络环境并非无主之地,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更应谨言慎行,不能为所欲为。
5.关于维权、信访举报等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实践当中也存在认定上的难点。一般来讲维权、信访举报或是讨要说法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实施这类行为的过程中,采取过激的行为和言论,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煽动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很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认定为犯罪。

结语

最后奉劝大家:信息时代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规范举止、谨言慎行。不走心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变成一张大网,将你困在其中。保持冷静,心怀敬畏,成熟一些,不要随意宣泄情绪,惹是生非。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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