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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残忍的谎言——谈欺诈性抚养

背景简介

近期,由靳东、蒋欣等主演的电视剧《如果岁月可回头》在东方卫视热播。剧中,李宗翰饰演的黄九恒是一位当地非常著名的主厨,甚至被誉为该市十张名片之一。黄九恒看似生活光鲜,但也有自己的苦恼。女儿黄小蕾一次意外的受伤,黄九恒发现自己和妻子的血型竟然与女儿都不一样。经过询问,妻子林响承认女儿可能是前男友的孩子,黄九恒受到很大的打击。该剧主打轻喜剧路线,虽然黄九恒心里极度郁闷,但是也并没有因此提出离婚。
但是,这样的故事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则很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并且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的含义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欺诈性抚养能否成为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严格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欺诈性抚养确实不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中,但是从有无和好可能的角度,一方隐瞒对方非亲生子女的事实,另一方愤而提出离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个人倾向于认为可以参照(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受欺诈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该文件规定,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法院酌情支持;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返还问题,并没有具体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收入水平、抚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受欺诈方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受欺诈方能否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为(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有些人认为,欺诈性抚养不属于上述情形,不应支持受欺诈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但是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还是倾向于认为一方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应当认定是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只是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欺诈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受欺诈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时间长短等综合确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郝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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