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5月21日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这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01
佩戴安全头盔的地方政策
02
电动自行车头盔的质量与价格
新的政策出台,必然造成安全头盔的需求量增大,供不应求的局面下,很可能造成头盔价格疯狂上涨及出现劣质产品等问题,对此,公安部也发布声明,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适用对象不同,头盔类型也不同,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附件)第62项,适用国家标准GB811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上述规定仅是针对摩托车头盔,而电动自行车头盔目前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即便如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若因电动头盔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生产和销售者要承担违法责任。
除质量外,有关部门对头盔的价格也进行严格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头盔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做好市场巡查和舆情监测,提醒告诫生产商、经销商等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
虽然电动自行车头盔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销售价格,但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010-84417799